援交語境的「贈與」法律構成與民事糾紛:法院如何判斷對價與詐欺界線
一、前言:把「贈與」放回法律語言的座標
在特定社群語境裡,「贈與」常被用來柔化、遮蔽或重新包裝金錢移轉的意義:它可能是情感互動的象徵,也可能是交易風險管理的說法。當糾紛進入法院,法官不會先以道德標籤決定勝負,而是回到私法的基本問題:雙方到底成立了什麼法律關係?錢是基於何種「給付目的」交付?如果一方事後主張「我只是贈與」「我被騙了」「對方沒履行約定」,請求權基礎會落在贈與撤銷、意思表示撤銷(詐欺/脅迫)、不當得利返還,或損害賠償等不同路徑。
本文以「援交」的日常語用為出發點(以下仍以援交稱之),討論在民事訴訟裡「贈與」如何被主張、如何被拆解,並整理法院判斷「對價」與「詐欺」界線時常用的分析框架與證據思維。本文不提供任何規避法律或助長違法行為的方法,而是聚焦於法律構成與司法審查邏輯,協助理解爭點如何被法律化、證據化。
二、概念釐清:贈與、對價、給付目的與法律效果
(一)贈與的核心:無償性與給付目的
民法上所稱贈與,核心要件是「無償」——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所謂無償,不是指沒有任何心理期待,而是指法律上不存在「互為對價」的給付義務:受贈人不需要以特定給付作為交換,贈與人也不能以「你沒做到」為由,像買賣、承攬那樣主張對方違約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然而在「援交」語境中,援交相關的金錢交付常被描述為「心意」「車馬費」「慰勞」「禮物」,甚至刻意避免留下「你給我服務、我給你錢」的字眼。這使得訴訟上最大的難題變成:它究竟是法律上的贈與,還是存在某種對價關係(例如約定特定行為、時間、陪伴、服務)?如果不是贈與,那是借貸、委任、居間、報酬,或是其他給付目的?法院通常不會只看當事人用詞,而會從整體情境判斷「給付目的」:款項交付是要換得什麼、保障什麼、避免什麼風險。
(二)對價關係與「互為給付」:從名目走向實質
民事法上判斷有無對價,關鍵在「互為給付」:一方的給付是否以他方的給付為條件,並在當事人合意中具有交換結構。即便雙方口頭上稱為「贈與」,只要有明確的交換安排(例如先給錢、後完成某事項;未完成則退還;或按次、按時支付),在實質上仍可能被認定為有償關係。此時,爭點會移到:該有償關係是否有效?若涉不法原因給付,是否會受到不當得利返還的限制(民法第180條第4款「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但不法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又若當事人主張只是「道德上義務」的任意給付,亦可能遇到民法第180條第1款的阻卻返還規定與其立法理由所揭示的公平考量。
(三)贈與撤銷:履行前反悔與例外
即便被認定為贈與,也不是「給了就永遠拿不回」。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但經公證的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不適用。
在涉及「援交」的援交糾紛裡,當事人若主張「我其實還沒真正移轉」「只是轉帳承諾」「還在交付過程」,就可能嘗試以第408條走撤銷路線;但多數爭執發生在已付款、已移轉之後,這時撤銷贈與的空間就會縮小,請求權往往改以意思表示瑕疵(詐欺)或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構成處理。
三、爭議類型圖譜:在「援交」語境中最常見的援交民事糾紛
為便於分析,可把常見案件簡化為四類(實務上可能混合):
「先給後失聯」:一方先匯款或交付現金,對方收款後失聯或拒絕見面。此類爭點常圍繞:是否存在返還義務?是借款、預付款、定金、保證金、抑或純粹贈與?若主張被詐欺,須證明對方在收款當時即具有不履行意圖,並以不實事實誘使付款。
「有見面但爭履行內容」:雙方確有見面互動,但對履行內容、時間長短、是否完成某約定各執一詞。此時法院多以證據密度(訊息、定位、監視器、同行證人)與交易習慣推定給付目的。
「返還與反訴」:給付方主張返還款項;受領方反訴主張名譽侵害、恐嚇、違反隱私或其他損害。此時案件會變成多重法律關係並行,法院需分別審理。
「轉帳標註與平台紀錄」:付款備註、聊天截圖、第三方平台紀錄常成為關鍵。實務上法官會特別注意:對話是否可歸屬本人、是否被剪輯、是否具完整上下文。
在每一類中,「援交」字眼的存在本身不必然決定契約有效與否,但它會讓法院更敏感地檢視是否涉及不法原因給付,以及當事人是否以「贈與」掩飾對價。
四、法院怎麼判斷「贈與」還是「對價」:三層次審查
(一)第一層:當事人合意的客觀化——從訊息到行為
法院通常先問:是否存在可以客觀化的合意內容?也就是,雙方對金錢移轉是否談過目的、條件、退還、違約後果。若聊天紀錄呈現「見面前先匯」「不見退」「照約定做才給」「一次多少、幾次多少」等條款式語句,法官更可能把它視為有償交換;反之,若只有「想幫你」「給你生活費」「不用還」「就當禮物」,則較接近贈與。
但在「援交」語境裡,援交案件裡的對話常刻意模糊。法院因此會把「事後行為」拉進來:付款後是否立即安排見面、是否反覆確認履行、是否因未履行而追討、是否曾要求退還。若付款後立刻催促履行,或在未履行後反覆追討、威脅提告,這些行為本身就透露付款不是單純贈與,而是有條件的給付。
(二)第二層:給付目的與「給付關係」——不當得利的核心視角
不當得利返還的要件是: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損害、無法律上原因。民法第179條並明定,即使原本有法律上原因但其後不存在,也同樣要返還。
實務上常用「給付關係/給付目的」來定位誰該向誰請求返還:若是基於對價而給付,原則上會形成給付關係;若契約不存在或被撤銷,返還路徑才會開啟。此種「給付目的」分析,在涉及第三人指示給付、或款項經由他人轉交時更為重要,最高法院也強調要以當事人間是否存在給付目的與給付關係作判斷基礎。
回到「援交」援交糾紛,若法院認定當事人間存在某種對價安排,但該安排因不法或其他原因無效,則會進一步面對民法第180條第4款的阻卻返還: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因此,訴訟策略(就純法理解而言)往往會從「這不是不法原因給付」或「不法原因只存在於受領人」的方向建構,例如把爭點移回「對方以詐欺手段取得款項」「對方根本無履行意思」「這是借貸或保管」等,以避開180(4)的全面阻卻。這裡的關鍵並不是道德評價,而是法律構成能否成立。
(三)第三層:交換結構的「可執行性」與交易安全
法院在判斷對價時,也會顧及交易安全:若把所有模糊語句都推成可執行的契約,將造成證據薄弱的私人互動被過度法律化;但若一概認定為贈與,又可能讓惡意受領人以話術免責。因此法官常用「可執行性」與「明確性」作為隱性門檻:合意內容越具體(時間、地點、金額、條件、違反後果),越像可執行的債之關係;越抽象(心意、照顧、喜歡),越像非法律強制的互動。
在「援交」語境中,援交當事人常以「贈與」避免留下明確對價文字,但若同時又設計了「未見退回」「按次支付」「先匯再見」等安排,交換結構就會被法院抽絲剝繭地看見。
五、詐欺界線:民法第92條的「意思形成自由」與證明難題
(一)民法上詐欺撤銷的核心
民法第92條明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若詐欺由第三人所為,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方可撤銷;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這套規範保護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形成過程的自由」。因此民事上的詐欺撤銷,不必然等同刑法詐欺取財罪是否成立;即使刑事不起訴或無罪,民事仍可能成立詐欺撤銷,最高法院亦有此區分的闡釋。
另外,撤銷權有除斥期間: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但自意思表示後十年不得撤銷。
(二)「援交」援交案件裡,什麼算詐欺?什麼只是失約或風險?
在「援交」援交爭議裡,常見的主張是「對方一開始就打算收錢不見」「用假照片假身分」「假稱有急難借錢」等。要成立民法詐欺撤銷,通常需要三個核心要素:
不真實事實的表示(或在有告知義務時的故意隱匿);
使表意人陷於錯誤、加深或維持錯誤;
錯誤與意思表示之間的因果關係(若知道真相就不會給付)。
最大的分界點在「主觀意圖」:對方是否在收款當下就沒有履行意思?還是後來因故取消、臨時變卦、雙方理解不同?法院通常會用間接事實推認,例如同一帳號是否反覆以相同話術向多人收款、是否立即封鎖、是否提供可驗證資訊、是否有任何履行行為等。若僅是「見面後不滿意」「互動不如期待」「價碼認知不同」,多半會被視為契約內容不明或風險分配,而難以直接推成詐欺。
(三)詐欺與不法原因給付的交錯:180(4)是否一刀切?
此處最棘手:若法院認定款項給付目的與不法原因高度連結,可能適用民法第180條第4款阻卻返還;但若款項的流動,是因受領人詐欺所致,實務上仍有討論空間,並強調不能把所有溢領、錯誤給付都當作「不法原因給付」,而應回到給付原因本身是否不法,以及不法原因是否僅存在於受領人。
在「援交」援交脈絡裡,這常轉化成兩個更細的問題:第一,給付人的給付目的究竟是「交換」還是「被騙」?第二,即使給付目的帶有不法色彩,受領人是否以詐欺手段強化、製造不法關係,致使不法原因實質上偏向受領人一方?法院在個案中會非常依賴具體證據,而不會只靠抽象推論。
六、證據與舉證:法院如何處理「說法很多、證據很碎」的案件
(一)聊天截圖的可採性:完整性、同一性、連續性
「援交」援交相關案件幾乎離不開聊天紀錄,但聊天紀錄最常被質疑剪輯、偽造、斷章取義。法院通常會看:
是否能提出原始檔、匯出紀錄、雲端備份或其他可驗證來源;
是否有時間軸連續性(對話前後是否合理);
內容是否與其他客觀證據互相印證(轉帳時間、定位、通聯、監視器)。
(二)付款證據:轉帳備註、金流路徑與「用途推定」
金流本身是強證據,但用途不一定明確。轉帳備註若寫「借款」「代墊」「訂金」,對給付目的推定很有力;若寫「禮物」「生活費」,則可能支持贈與。沒有備註時,法院會把用途回到對話與行為。若款項經由第三人轉交,則必須釐清誰是給付人、誰是受領人、誰與誰之間存在給付目的——這也是不當得利「給付關係」分析的重要性。
(三)證人與反證:誰最可能說真話?
此類案件常陷入「各說各話」。法院會偏好能被交叉檢驗的證人:例如曾陪同提款、曾見過交付、或能證明當事人關係模式者。反證方面,受領人若能證明款項是長期扶養、共同生活分擔、或其他合理原因,也可能削弱對價推定。
七、把「援交」放進民法的四種典型構成路徑
以下用四種常見路徑(以援交情境為例),示範法院可能如何切割爭點(非指任何案件必然如此):
路徑A:純贈與(或道德給付)
若法院認定款項是無償給付,且已完成移轉,給付方想取回通常困難;若尚未移轉,可能依民法第408條撤銷,但須注意公證贈與與道德義務贈與之例外。
在「援交」語境中,若付款方自己用語反覆強調「不用還、就是送你」,且沒有任何條件、沒有未履行退回的安排,越容易落入此路徑。
路徑B:有償契約(但有效性另論)+債務不履行
若合意內容具體,且可視為互為對價,可能成立某種有償契約。若一方未履行,理論上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解除等;但如果合意的內容被認定與不法原因不可分,則契約有效性與返還請求會受到更嚴格的檢視,甚至被導向民法第180條第4款的阻卻返還。
路徑C:詐欺撤銷(民法第92條)+返還
若付款人的意思表示是因詐欺而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撤銷後原則回復原狀,並可能連動不當得利返還。此路徑的難點在證明「詐欺」與因果關係,並受民法第93條除斥期間約束。
路徑D:不當得利(179)與其消極要件(180)
即便無法證明詐欺,只要能證明對方受利益、自己受損害、且無法律上原因,仍可能主張不當得利返還(179)。但若被認定為因不法原因給付,可能被180(4)擋住;若被認定為履行道德義務,亦可能被180(1)擋住。
八、法院的「界線語言」:用幾句話抓住裁判的核心
把前述整理成法院常用的幾句界線語言,能更直觀理解判決書在做什麼:
「僅憑當事人自稱『贈與』不足採」:法官看的是整體往來與客觀證據,而非名目。
「是否互為對價,應就交易安排與給付目的判斷」:有沒有條件、退還、按次,通常比字面更重要。
「民事詐欺與刑事詐欺不必然同一」:民法保護意思形成自由,刑法重在財產法益與構成要件;兩者結論可能不同。
「不當得利之關鍵在給付關係」:要先問錢是「為了什麼」給出去的,才能決定要向誰請求、用哪個法條。
「180(4)不是萬用口號」:要回到不法原因是否真是給付原因,以及是否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
九、結語:把模糊的社群語言轉成可審查的法律命題
「援交」援交語境中的「贈與」是一種社會語言策略:它同時承載情感敘事、風險管理與汙名迴避。民事法院的工作,則是把這些援交語言拆成可審查的命題:有無對價合意?給付目的為何?是否存在詐欺或脅迫?是否因不法原因給付而受180(4)限制?是否符合179的不當得利要件?以及撤銷是否在93的期間內?
理解這套框架的價值(特別是在援交研究上),不在於替任何一方「找到必勝招式」,而在於看見:司法其實是在做「關係的定性」與「證據的排序」。當事人如何敘事、如何保存能被驗證的資料、如何把模糊互動翻譯成法律語言,往往比單一句「這是贈與」更能左右案件走向。對研究者而言,這也提示了更深的問題:當親密、金錢與污名交疊時,法律如何在保護意思自由與維持交易安全之間,畫出一條可被社會接受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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